审理经过
原告泰州市**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扬州**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市**居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泰州**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