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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居民委员会与扬州**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泰州市**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扬州**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市**居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泰州**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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