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州市**限公司与张*、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泰州市**限公司诉被告张*、陈**、江苏大都建设工**公司无**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公司、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泰州市**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以证据收集需要一定的时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市**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3元,由原告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