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俊诉被告扬中市**有限公司、扬中市**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刘**、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对被告扬中市**有限公司、扬中市**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刘**、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程*承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