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加香诉被告江苏盐**限公司、江苏盐**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第三人泗阳县**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费加香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费加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加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40元减半收取205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70元,由原告费加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