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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明爱与江苏省**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典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0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泗水阁工程建设问题而产生纠纷,而泗水阁工程位于江苏省泗阳县,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古典建筑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江苏省**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古典建筑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如此认定则导致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据顾**的诉请,顾**要求古典建筑公司偿还其在桩基工程前后为古典建筑公司垫付的投标保证金、临时电押金等费用。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是该案已经经过终审判决处理完毕。顾**对该款项的主张不属于其与古典建筑公司或泗阳县**发有限公司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而是属于普通债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古典建筑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应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2012年3月14日,顾**与古典建筑公司员工朱*在“顾**泗水阁前期投入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现顾**持该明细表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古典建筑公司返还顾垫付的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顾*爱垫付投标保证金、临时电押金等费用是在履行其与古典建筑公司桩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系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该笔费用垫付事实及合理性的审查需在双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泗水阁工程在江苏省泗阳县,故江苏**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古典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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