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