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上诉人宿**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44399元,退还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13800元,退还上诉人趣园**限公司2059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