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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有限公司、宿迁市**有限公司与趣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上诉人宿**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44399元,退还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13800元,退还上诉人趣园**限公司2059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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