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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慈**限公司与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慈**限公司与被告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慈**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慈**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慈**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8元,减半收取11879元,由原告安徽慈**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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