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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0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09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1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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