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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南通建**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建**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通建**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通建**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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