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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海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宿中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海南**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工程款4792658.04元及利息(利息以4792658.04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3年9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890元,由原告沈**负担2940元,由被告海南**泗阳分公司负担4595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海南**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4792658.04元及利息等。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5056.18元,并于2015年7月21日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南**限公司的房屋、土地、银行帐户等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沈**,申请执行人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5056.18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南**限公司的房屋、土地、银行帐户等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沈**,申请执行人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宿中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海南**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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