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尧顺**限公司(以下简称尧**司)与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方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其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尧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建**司自愿申请撤回原审反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尧顺**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建**限公司的原审起诉;
二、准许江苏建**限公司撤回对尧顺**限公司的原审反诉;
三、准许尧顺**限公司与江苏建**限公司撤回上诉;
四、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尧**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013元减半收取3506.5元,由建**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尧**司预交2399元减半收取1199.5元,由尧**司负担;建**司预交13350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建**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