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为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王民初字第0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宿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宿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