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仲**与宿迁中**限公司、朱*管辖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中**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仲**、原审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仲**主张与宿迁中**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在沭阳县,故沭**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宿迁中**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宿迁中**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仲**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宿迁中**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主张与宿迁中**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已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沭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沭**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仲**原审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与宿迁中**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实体审查范围,与沭**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无涉。

综上,上诉人宿迁中**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