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安市镇淮建**以下简称镇淮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丁*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丁*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