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宿迁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