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盐**限公司与泗阳县**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阳县**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委员会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宿仲裁字第50号仲裁裁决书。依据该裁决书,被申请人泗阳县**展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1.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江苏盐**限公司偿付工程款7720146.62元,并自2012年12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人江苏盐**限公司支付仲裁费用及鉴定费用130106.88元。因被执行人泗阳县**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盐**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宿中民仲审字第0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宿**委员会作出的(2014)宿仲裁字第50号仲裁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泗阳县**展有限公司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7720146.62元及利息、仲裁费、鉴定费等。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盐**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盐**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宿**委员会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宿仲裁字第50号仲裁裁决书主文第一、三项的执行;

二、如今后被执行人泗**展有限公司不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盐**限公司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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