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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淮安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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