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蔡*与宿迁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蔡*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王**、陈**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蔡*向本院撤回追加王**、陈**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蔡*撤回追加王**、陈**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蔡*撤回追加王**、陈**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