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委员会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宿仲裁字第72号仲裁裁决书。依据该裁决书,被申请人宿迁市**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江**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16980007.68元;2.以下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08年12月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江**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3.向申请人江**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用15616元。因被申请人宿迁市**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宿**委员会作出的(2014)宿仲裁字第7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宿迁市**有限公司应当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苏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宿**委员会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宿仲裁字第72号仲裁裁决,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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