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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广**有限公司与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上诉人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14811元,减半收取7405.5元,由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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