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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限公司、沭阳**浴中心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及一审被告沭阳县金沙湾洗浴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辖初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限公司、一审被告沭阳县金沙湾洗浴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颜**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按上诉人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限公司在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栋905-05房)以中**法院专递方式(邮件号码EY947341245CN)向上诉人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因办公场所无人被中国**递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上诉人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由上诉人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限公司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据此,上诉人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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