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上诉人江苏亿泰旅业**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亿泰旅业**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江苏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