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市**程有限公司与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宿**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宿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书。依据该裁决书,被申请人石波应履行下列义务:1.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宿**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5392元及违约金(以795392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8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时止);2.向申请人宿**程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用15557元。因被申请人石波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宿**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宿**委员会作出的(2014)宿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石波应当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宿迁市**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宿**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宿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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