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沭**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道办事处、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沭**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沭**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沭**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