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沭阳县**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道办事处、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沭**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道办事处、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沭**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沭**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沭**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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