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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与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褚**因与被上诉人胡**、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华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褚**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上诉人褚兆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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