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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江苏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下称意**司)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下称博**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本案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意**司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逾期不缴纳,将按撤回起诉处理,但意**司收到通知后至今仍未缴纳。2014年11月26日,意**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称因该公司已经与博**司就本案中所涉及的纠纷在另案中一并调解解决,故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同意按意**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该由原告预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本案中,本院已书面通知意**司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意**司以已经与博**司调解解决本案有关纠纷为由,未在本院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同意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苏**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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