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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洪红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0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泗洪**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江苏**限公司对泗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泗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泗洪红利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二、撤销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015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合计80元,由被上诉人泗洪红利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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