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与被上诉人张*、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华民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华民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74元,退还上诉人章军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