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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张*、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与被上诉人张*、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华民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华民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74元,退还上诉人章军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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