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德**限公司与浙江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宿迁德**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德**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德**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宿迁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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