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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与付**、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盛**与被申请人付生启、张*、肖永法、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庄镇政府)、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司)、宿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阳升**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宿城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盛**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了(2013)宿中民终字第048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盛**的上诉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盛**仍不服并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宿中民申字第002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申请人付生启、张*、肖永法及委托代理人周**,被申请人双庄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人源**司的委托代理人仇育生,被申请人三**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阳**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再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新证据,致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2)宿城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宿迁**民法院(2013)宿中民终字第0487号民事判决;

三、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0元,退还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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