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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泰**泗阳分公司、泗阳**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丰泰**泗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江苏丰泰**泗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丰泰**泗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丰泰**泗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江苏丰泰**泗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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