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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华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华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华升**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00元减半收取158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34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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