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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军诉被告周**、江苏仪**限公司、江苏**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军诉被告周**、江苏仪**限公司、江苏**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戴*军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85元,减半收取21042.5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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