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甘肃**有限公司、王**、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张**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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