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限公司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阳**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泗阳**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泗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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