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红**限公司诉被告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红**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红**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汤**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红**限公司对被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32元,由原告宿迁红**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