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心有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淮安市**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有限公司、徐**、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心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淮安**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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