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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限责任公司与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泗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泗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熟**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办公楼外墙装饰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但至今尚欠873233元工程款未付。现请求被告泗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3233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泗阳**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办公楼外墙装饰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873233元工程款。因经催要该款未果而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双方签订的合同据、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被告出具的欠条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3233元。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泗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限责任公司款87323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66元,由被告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户名:宿迁**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1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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