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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泗阳**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标诉被告泗阳**小学(以下简称王*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6日在本院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标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和被告王*小学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标诉称: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原告为被告承建下水道、院墙、地坪等工程,双方订立了七份协议,工程总价款为153642元,约定工程完工后两年付清,后被告向原告付款100000元,余款5364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还款。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3642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小学辩称:原告所承建的工程缺少招标公告、投标程序,立项审批表缺少主管领导的签字等程序,故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时,被告才未向原告支付的。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才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工程款,且该100000元在被告的账面上显示是原告欠被告10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尚欠工程款53642元,还应扣除审计费用、工程量不足的费用。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完善的手续,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3日、2008年9月8日、2009年2月15日、2009年4月3日、2009年8月3日,原被告共计签订了七份协议,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单位的院墙、下水道、地坪等工程,工程款共计为153642元。上述协议约定的工程均经验收合格,并且交付使用。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工程款,后原告因向被告索要余款未果,因而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王*小学对原告提供的上述七份协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153642元工程款,扣除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的100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53642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的上述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泗阳**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欠款53642元。

案件受理费5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镇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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