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昆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阳县**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泗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28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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