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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限公司与江苏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陈*,被告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新厂区土方土建基础工程,土方、土建基础工程款分别按每立方12元、每平方7.5元计算,完成50%工程量付20%工程款,完成100%工程量付30%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付30%工程款,余款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完工。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对该工程出具验收证明。2014年7月20日经原被告结算,总工程款为5128655元。依约定,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应付工程款80%即4102924元。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工程款2100000元,现请求被告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292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江**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起诉意见于2014年10月22日向前法院作明确答复,逾期视为同意原告起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新厂区1号厂房基础土建工程的二标段,土方、土建基础工程款分别按每立方12元、每平方7.5元计算,完成50%工程量付20%工程款,完成100%工程量付30%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付30%工程款,余款一年内付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工。被告等单位于2014年3月18日对该工程出具验收合同证明。经原被告结算总工程款为5128655元。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100000元。因经催要余款未果而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签订的合同据、工程决算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在2014年10月22日前未向法院明确陈述意见,至今仍未作出回复,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02924元(5128655×80%),扣除已支付2100000元,还应当支付2002924元。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200292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212元,由被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户名:宿迁**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42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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