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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庄*建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庄*建诉称:2011年被告承建王集镇武集闸小区工程,并把该小区的道路、下水道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2012年4月29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一份结算清单给原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25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身份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2元,退还原告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36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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