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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江苏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诉被告徐**、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298元,由原告李**负担149元,退还原告李**14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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