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市**有限公司与泗阳县**培训学校、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泗阳县**培训学校、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46492.4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泗阳县**培训学校、骆**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泗阳县**培训学校、骆**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9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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