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泗阳县**培训学校、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46492.4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泗阳县**培训学校、骆**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泗阳县**培训学校、骆**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9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