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荀*诉被告泗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荀*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00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章**与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沭阳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汪立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为楠与泗阳**有限公司、沙红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宿迁**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国**限公司与南通长和长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