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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与泗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荀*诉被告泗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荀*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00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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