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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宿迁**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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