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王**与汪立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华**限公司与宿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付**、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沭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与宿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国**限公司与南通长和长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江苏**限公司,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沭**限公司与江苏苏**限公司、江苏苏**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