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30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2008)91号《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由宿迁**民法院管辖,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将原告江苏沭**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亚**宿迁分公司、江苏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宿迁**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