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诉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程**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被告程**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4元(该院户名:宿迁**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