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江苏**限公司,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江苏**限公司、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自己系实际施工人,要求被告沭**医院给付工程款,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系实际施工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系适格原告,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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